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