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