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二条有效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的申请可以一并提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审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