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毁坏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