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