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食品检验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