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省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的交往活动,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参照本条例第九章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