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使用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