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照本宗教团体规定的职责,在确定的教务区域内主持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