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