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酒类商品的生产、储运、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