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酒类流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酒类批发、零售者,不得购进和销售食用酒精,不得自行加工兑制酒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