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酒类流通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酒类零售者,应当持有《酒类零售许可证》。申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二)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具有基本的经营设施和条件。《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县(市)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