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酒类流通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酒类生产企业经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自治州内各县(市)、乡(镇)设立酒类经销部,从事本厂自产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酒类经销部的申办手续和管理办法与酒类批发企业相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