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酒类生产企业经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自治州内各县(市)、乡(镇)设立酒类经销部,从事本厂自产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酒类经销部的申办手续和管理办法与酒类批发企业相同。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