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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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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酒类生产管理
第十条
已废止
酒类产品的标识和名优产品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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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