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