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加工、销售为目的运输非法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猪产品的,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