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保密。

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