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伪造、转让、涂改、冒用生猪屠宰许可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