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脏器、血液、头、尾、蹄、皮等。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