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募捐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募捐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修改完善募捐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
(五)未按照规定答复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捐赠人的;
(六)泄露捐赠人、受益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现前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