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募捐组织应当自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在市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募捐组织还应当自上一年度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布上一年度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

实际募捐财产数额以及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同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布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

公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财产数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数额;

(三)募捐财产使用详细情况;

(四)工作成本列支详细情况;

(五)剩余募捐财产使用计划;

(六)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

剩余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募捐组织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公布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