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