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