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

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