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区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容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