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区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容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