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