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周边区域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设置、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电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