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四章 农药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营、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等事故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农业、卫生、公安或者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农药事故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或者告知相关的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