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是指经营者的采购、储存、销售农药等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