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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