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