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市人民政府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表彰或者奖励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