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