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