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循环用水的技术,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将经处理后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出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环卫、景观绿化等用途。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