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