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