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