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区文物执法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授权作出的决定,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市、区文物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一)市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定期巡查,查处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区文物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定期巡查,查处涉及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
区文物执法机构发现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文物执法机构。市文物执法机构发现涉及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区文物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涉及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由区文物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区文物执法机构发现涉及二级以上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移送市文物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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