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