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借出的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