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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