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