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发现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内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当责令单位负责人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理,并告知其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