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发现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内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当责令单位负责人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理,并告知其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