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自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对内部审计意见或者内部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处理之前,不停止内部审计意见或者内部审计决定的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