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