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