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或者与被审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