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对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向高于原价格鉴定机构资格等级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理由并提供证据和有关资料。原价格鉴定机构对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核后,有权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