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经批准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可以从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但从事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