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海塘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塘设施和依法参加海塘抢险的义务。对在海塘建设、维护、管理和抢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