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